「涨知识」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,要满足这些条件
时间:2024-04-09 浏览: 825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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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听众咨询关于收养的相关问题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了亲属间收养的相关法律要件。本条对亲属之间的收养适当放宽条件,排除了非亲属间收养的若干限制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;
(二)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;
(三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
(四)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;
(五)年满三十周岁。
听众咨询的是关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问题。旁系血亲是相对于直系血亲而言,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,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、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。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(外祖)父母的旁系血亲。按照我国婚姻制度中的推算方法,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:伯、叔、姑、舅、姨、侄子(女)、外甥、外甥女、堂兄弟姐妹、姑舅表兄弟姐妹、姨表兄弟姐妹等。亲兄弟姐妹也属于旁系血亲。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,是指收养兄弟姐妹、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的子女。
二、收养限制的例外
根据本条规定,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,不受以下三项条件的限制:
第一,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;
第二,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;
第三,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。
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因有血亲关系,具有一定感情基础,较容易建立起稳定持久的收养关系,保证收养的实质效果和双方的利益。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与我国民间传统的过继、立制等制度契合,应予以肯定和鼓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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